法艺花园

2014-3-5 17:13: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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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休闲之余外出旅游人数逐年递增,与此同时,各大旅行社为争客源,各显神通,针对旅游市场冷热趋势大打“价格战”,消费者自然高兴,但由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淡漠,加上旅途风险的不确定,各式各样的旅游合同纠纷也在呈现上升趋势,血的教训时有耳闻。
  2001年5月30日晚,王秀萍和女儿、丈夫以及要好的朋友一行十四人组团远赴四川绵阳旅游。5月31日上午,他们游玩了报恩寺后,匆匆吃罢午饭,便又坐上旅行车,在导游的带领下风尘仆仆赶往九寨沟。虽然昨晚才下的飞机入住宾馆,身体虽然有些疲惫,但怡人的景致仍让大伙儿兴致不减,谈效不绝。
  突然,“轰隆”一声巨响,迎面而来的东风大卡车与王秀萍等人乘坐的旅行车相撞了,顿时,玻璃碎屑四溅,惊叫声、哭喊声乱成一片。车内的十四人刹那间全部受伤,无一幸免。王秀萍的丈夫和女儿痛苦地躺在地上呻吟,伤势尤为严重。看着导游手忙脚乱的抢救,惊惶失措的王秀萍这才想起:“天啊,我们的旅游合同、保险合同都没有呀!”
        托熟人找关系单独组团只为图省钱
  前几年因为单位改制,王秀萍夫妻俩双双失业,但凭着不懈的努力,她和丈夫又找到了新的工作,家境也逐渐好转起来。2001年5月,王秀萍一家三口和朋友们商量着去九寨沟游玩,到春秋旅行社一问,价格偏贵而且只能随大团。王秀萍灵机一动,找到单位同事小张:“你帮我个忙,找家可以单独组团的旅行社,总共十四人,价钱最好实惠点。”热心的小张一口答应了她的要求。
  小张找上了在浦东某旅行分社(简称浦东旅行社)做导游的朋友周先生。周为人爽快,在电话中他告知小张,他们的旅行社已经不再组团前往九寨沟了,如果一定要去的话,他可以私人帮忙联系落实。在得到王秀萍的首肯后,周先生立即通过查找资料,电话联系上了从未谋面的九寨沟交通旅行社(简称九寨沟旅行社)驻上海的业务员陈涛。在周的牵线搭桥下,陈涛、王秀萍双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很快口头磋商成功,价钱最终大大的降了下来,了王秀萍的心愿。5月23日,王秀萍等十四人报了名。三天后,陈涛给自己的旅行社发了传真件,确定了王秀萍等人的旅程安排和各项费用的报价。出行前,陈涛提出先要预付给旅行社80%的团费,由于王秀萍一时来不及到银行取钱,小张和周先生便豪爽地先帮她暂垫了3万元。5月30日,王秀萍夫妻带上了心爱的女儿与朋友们一起,兴致勃勃的踏上旅程。但谁也没有料到,一场意想不到的灾难正在等着他们。
      武力威胁事故单位 “亡羊补牢”不惜围攻
  望着家人的痛苦呻吟,好不容易回过神来的王秀萍第一反应就是打电话找小张:“我们出车祸了,你快通知周先生单位的人赶过来!”
  听说发生车祸,小张也吃惊不小,他连忙通知了周先生。经过一番电话核实,出于朋友之义,周先生便当场决定赶往四川帮忙处理。
  意外的车祸,夺走了旅行车驾驶员的生命。王秀萍的丈夫、女儿也因为车祸,伤的格外严重。父女俩在县医院作紧急处理后,又被救护车送往省人民医院救治。
  周先生赶到四川后,立即着手与九寨沟旅行社商议处理善后事宜。6月4日,驾驶员所在单位的安全科人员也来到九寨沟旅行社,与王秀萍等人商议赔偿事宜。谁知在赔偿数额和程序上,双方发生了冲突,其中有个伤者家属在盛怒之下一时失控,将对方人员打成了脑震荡而送进医院治疗,双方关系一下子僵化了。
  6月19日,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肇事双方司机临危措施不当,负同等责任。九寨沟旅行社希望王秀萍等人将有关治疗费用证明送交警队,由交警队来召集当事人进行处理,但受伤的王秀萍等人怎么也不同意交出费用单据,而且执意要求回沪。
  王秀萍是有苦衷的,这次出行前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连个保险也没办理,如果得不到全额赔偿,今后这些受伤人员的高额治疗费用将有谁来承担?回到上海后,王秀萍急忙打电话给周先生,要求帮忙开具浦东旅行社的发票和补办保险合同,但遭到了周先生的明确拒绝。
  6月中旬的一天,王秀萍等人再次找上浦东旅行社:“我们要找你们的法人代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场面几乎失控。他们团团围住正在办公的总经理,拿出预先写好的“收条”要求签字。或许是迫于压力的缘故,总经理无奈地在收条上签了字盖了章。
      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收条”三份欲辩是非
  2002年5月,王秀萍等十四人将浦东旅行社和九寨沟旅行社一并告上了法庭。浦东新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合并公开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诉称,原告等人曾与浦东旅行社达成口头旅游协以,车祸发生后,周先生也前往现场处理事故。为了证明旅游关系的成立,他们提交了数份证据,其中三份“收条”有浦东旅行社总经理的签名,足以证明事后原告与浦东旅行社已经确认了彼此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
  第一被告浦东旅行社诉讼代理人马上指出,浦东旅行社从未组织过原告等人的旅游,双方之间也没有任何接触与合作,原告去九寨沟旅游,既没有签订过书面旅游合同,也没有交付任何费用。至于周先生的行为,他只是私人帮忙给原告找寻便宜的旅行社进行单独组团旅游,去四川协助处理也是出于朋友帮忙,与浦东旅行社无关。至于“收条”,那是总经理迫于原告的围攻,认为仅仅是代原告等转交病历、单据才签的字。
  第二被告九寨沟旅行社承认,原告等人赴九寨沟旅游是与九寨沟交通旅行社驻上海办事处的业务员陈涛通过传真确认件而接的团,与第一被告没有任何关系。2001年5月30日,他们租用了旅行车搭载原告等人到九寨沟旅游观光,次日即发生了车祸。车祸后,由于受害人不积极配合,导致交警部门处理无据,因而拖延至今。
         法院判决 第一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庭审质证和事实调查,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既未签订书面合同,更未书面或口头约定过旅程景点、供应标准、团费总价等具体条款。原告在九寨沟旅游,离沪前无人去过第一被告注册地或经营地,从未向第一被告付过款,第一被告亦从未向原告开具过发票或派过导游,不具备旅游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事实上,原告光注重了单独组团、报价经济实惠,从报名买机票到传真件确认的充裕时间里,未履行付款、办理保险和签订合同等必要手续,在法律意识上对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了很不认真的态度,致使车祸发生后急于为自己在法律上补漏洞。
  原告方与第二被告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第二被告收取了团款、负责接团和派出了导游,对旅程作了安排,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第二被告在安排原告旅途中发生车祸,理应先承担赔偿责任,再可按公安部门责任认定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据此,法院对这十四起案件作出了判决,驳回原告等人对第一被告浦东旅行社的诉讼请求;第二被告九寨沟旅行社赔偿原告等人相关的损失。
  判决后,王秀萍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审的判决。
法官评述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休闲之余外出旅游人数逐年递增,国内外旅游线路、旅游形式也不断得到发展和成熟,与此同时,各大旅行社为争客源,各显神通,针对旅游市场冷热趋势大打“价格战”,这自然是“乐惠”了不少爱好旅游观光的人们。但由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淡漠,加上旅途风险的不确定,各式各样的旅游合同纠纷也在呈现上升趋势。
  我国《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如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本案中,王秀萍等人过于注重了旅行社的价款和单独组团等要求,轻视了书面合同、保险办理等必要手续的重要性,在没有签订具体合同前就匆匆启程,导致事故发生后为索赔不惜假以“非法”手段,采用了不明智的举动,这种错误的取证方式为法律所不容。
  今年的“十一黄金周”又将来临,爱出门旅游的朋友,临行前可别忘了订个合同,在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可以有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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