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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3: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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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郭健)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挪用、贪污公款案,终审判决上诉人张淑梅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月,时任赣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环科所)所长万芳芳(已判刑)指使下,时任环科所出纳的被告人张淑梅代表环科所以个人名义与赣州市皮肤病医院院长曾某签订借款协议,将环科所的公款人民币15万元借给医院使用,并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借款期限为一年。同年6月26日,在万芳芳的要求下,赣州市皮肤病医院归还了人民币15万元的借款。同年7月3日,医院又支付了5个月的利息人民币7500元。该利息款被万芳芳、张淑梅、杨南华(时任环科所会计)三人私下平分。
  2003年9月至2004年8月,李某承包环科所,负责该所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承包期间,环科所在既有李某负责该所人员工资发放,又有财政性资本拨付工资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张淑梅和杨南华经手,采取把李某已经发放了工资的发放表又放到该所财政账上重复作账的手段,先后从该所财政账上共计套取人民币70974.44元,作为账外资金,由张淑梅保管。2007年9、10月,经万芳芳同意,环科所从该款中支付了该所人员2004年第一季度职工奖金人民币32000元。几天后的一个晚上,张淑梅、杨南华采取用李某承包期间已经发了奖金的一张2004年第一季度职工奖金人民币16000元的发放表重复作账的手段,又从该款中套取人民币16000元。该款被张淑梅、杨南华两人私下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张淑梅的家属代其退清了全部赃款。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淑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淑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上诉人张淑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经查明,张淑梅挪用公款系根据该所所长万芳芳的个人决定所为。因此,张淑梅在挪用公款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其罪行,对其犯挪用公款罪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张淑梅贪污公款的数额不大,只分得部分赃款,能够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情节轻微,可对其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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