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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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黄星航 费文彬) 广西柳州市的韦艺1月21日走完了自己人生25岁的历程,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核准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虽然他一直不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但是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完整的证据链,最终使他成为广西首例“零口供”被判死刑的罪犯。
  2006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韦艺在广西柳州市解放北路的“好石迪吧”与朋友一起娱乐。3时许,韦艺在二楼大厅男厕所内,趁顾某某上厕所不备之机,持刀朝顾某某身上连捅十余刀后,抢走顾某某戴在颈部的铂金项链一条,然后逃离现场,后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韦艺抢得项链后,即于当天凌晨3时33分打电话给吴某联系销赃,后将抢来的项链卖给了吴某和何某,获赃款10200元,后又转手卖给了彭某。当天上午9时许,公安人员将回家的韦艺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了沾有顾某某血迹的作案耐克运动鞋,并追回了顾某某被抢的价值人民币16064元金铂项链。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韦艺在实施这一犯罪过程中,有经过质证的运动鞋、项链、法医DNA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通话清单以及证人曾某等18人的证言,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院认定韦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
  此外,韦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次在迪吧抢劫是在被判处缓刑期内再次犯罪。
  2007年12月,广西柳州市中院以抢劫罪判处韦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韦艺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08年7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维持其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于今日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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