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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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东亮 严剑漪) 九九重阳节前夕,87岁的周老太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法院的一纸判决,使她又可以踏踏实实的住在属于她自己的新家了。
  去年2月,居住在六楼的周老太不慎严重骨折,行动十分不便。其家人考虑到老人的实际情况,经与老太商量后决定将六楼的房屋出售,另行购买底层住房,以方便老人起居。一月余,孙子阿立便以21万余元的总价买下了荷泽路上的一套二楼住房,让老人住了进去,原先的六楼房子在同年5月份以3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他人。
  此后,一个偶然的机会,周老太发现新房子的产权人只有阿立一人的名字,而老房子的产权可是他们祖孙两人共有的呀,怎么一转手的功夫自己成了“寄宿”的了?周老太越想心里越不踏实。待身体稍有好转,经过咨询,周老太毅然将孙子阿立告进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她对荷泽路的房屋享有共有产权。
   浦东新区法院在今年9月依法对这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阿立对自己祖母的诉请不以为然。他认为,当初由于考虑祖母周老太的身体健康状况才另买了新房,虽然整个购房过程她没有参与,但家人都知道新房产权做在他一人名上。况且,买新房在前,老房出售在后,周老太已经住进了他购买的新房,就算她要求分割老房出售的房款也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周老太原住房的租赁人为周老太本人,同住人有周老太的哥哥和孙子阿立。1995年3月,经同住人同意,阿立出资1.4万余元买下了公房产权,产权登记在阿立一人名下。1997年,同住人周老太的哥哥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老太原住房乳山路房屋是根据当初公有住房买卖政策的规定购买,房屋产权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上海市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及相应解释明确,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和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原告作为公房的承租人,有权主张该房的共有权。周老太的哥哥在购房时为房屋同住人,其生前未主张系争房屋的共有权,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属于产权登记人,故乳山路房屋产权应为原、被告共有。2003年,原、被告将乳山路房屋出售另购荷泽路房屋居住使用,是原、被告共同协商结果,在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放弃新购置房屋产权的情况下,应认定该房为共有,现有证据也表明原告没有放弃产权的表示,故原告要求确认房屋共有的主张成立。
  近日,法院判决荷泽路房屋属周老太、阿立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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