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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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人的诉讼委托后,却在案件开庭审理时临时更换主要经办律师,且没有指导委托人如何举证,从而导致委托人败诉。日前,当事人熊某以未尽责为由,一纸诉状将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
  去年4月5日,熊某委托江西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参与一起民事索赔诉讼,并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书,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熊律师、王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在诉讼代理书签订的前一天,熊某即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了诉讼代理费7000元。不料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主要经办律师熊律师因故不能到庭,临时更换了另一名并不熟悉所代理案件的律师参加诉讼,导致熊某一审败诉。
  今年7月5日,熊某以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在整个律师代理索赔的诉讼过程中,经办律师均没有尽到律师诉讼活动的工作职责,从而导致其在诉讼活动中损失43934元为由,向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新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在判决生效后之日内退还熊某诉讼代理费7000元,驳回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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