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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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杨 张越) 两名女大学生在超市购物时因一时贪心将该超市女职工赵某某遗忘在货架上的手机偷偷装入包中并拿走,后在赵某某男朋友的联系下两名女大学生同意将手机归还,在双方约定的见面地点,两名女生被警方当场抓获。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故判决二被告人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女,21岁,学生)、李某(女,20岁,学生)于2008年10月10日13时25分,在顺义区某超市内购物时,盗窃赵某某放置在货架上的CECT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一千八百三十三元),后二被告人将手机归还赵某时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李某犯有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均证实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其辩解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均可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李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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