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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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京城首例行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原告机动车主赵希亭要求行人返还垫付医疗费的诉讼被驳回。
今年6月2日早晨7时许,原告赵希亭驾驶小货车途经门头沟区北涧沟村口公路正常行驶时,与正在骑自行车违章横穿马路的被告岳秋焕相撞。事故发生后,赵希亭为救治岳秋焕共垫付医疗费10669.78元,后经门头沟交巡支队认定,行人应该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在本案中,赵希亭所驾驶的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万元,其所支付的医疗费10669.78元正好在此范围之内,因此,医疗费应该由保险公司按规定承担。赵希亭以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认为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自己不应承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被告故意造成的,不具备免责的条件,赵希亭主张被告取得医药费的行为是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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