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9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10月27日下午,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内人头攒动。坐在原告席上的湖州农民沈建豪焦虑地看着手表,这一天对他来说是期盼已久的,能否如愿获得湖州星火服装公司股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法院将在稍后的宣判中给他一个明确说法。
  下午二时三十分,在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后,三名身着法官袍的法官走上了审判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沈建豪以714万元人民币的应价,参与对湖州星火服装有限公司22.387%法人股的拍卖成交。二、拍卖人在收到成交价款及佣金后十日内交付拍卖标的。……”
  听到这一结果,沈建豪长长地吁了一口气,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对他来说,这一结果早在拍卖会结束就该成为事实。
             股权拍卖起纷争
  沈建豪原是八里店镇某公司的一名职工,颇有经商头脑的他,在办理了退养手续后一直从事个体经商,几年下来积蓄了一定的资金。一次偶然的机会,让他获悉了星火服装公司部分法人股要拍卖的消息。当时正值春节长假,他的杭州亲戚来湖做客,因看到报纸上刊登的有关湖州星火服装公司22.387%法人股拍卖的评估价只有79万元,起拍价也低得的出奇,便带来给沈看看。不想,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星火服装公司在湖州零售服装业中也算得上是数一数二,这么低的起拍价不妨去试试。”沈建豪在看完拍卖公告后,决定参与此次竞拍活动。
  拍卖前一天的下午,沈建豪来到湖州国泰拍卖公司交纳了10万元竞拍保证金,办理了有关竞拍手续。据沈透露,当晚有人打电话给他,要求其退出竞拍活动,并承诺愿意给付数万元作为补偿。然而,这个电话不仅没有打消其参与竞拍的念头,反让他更加坚信该股权的价值远远高于79万元的评估价。
  今年1月31日,星火服装公司22.387%国有股拍卖会在国泰拍卖公司的拍卖大厅内准时开拍。参与此次竞拍的只有寥寥5人。拍卖开始没多久,起拍价只有70万元的股权一路攀升至215万元,这一竞价让沈建豪与星火服装公司董事长朱敏华外的其余三人望而却步,不再应价。接下来的竞拍成了沈与朱两个人的角逐。经过近百次的举牌,应价已飙升至700万元。为调动现场气氛,更好地把握拍卖节奏,拍卖师莫建忠宣布加价幅度调整为每次1万元。701万元、702万元……当沈建豪开出714万元应价后,场上惟一的竞拍对手朱敏华也终于放弃了加价。“有没有人再加价,714万第一次……”拍卖师莫建忠环视全场高声询问了三次,短暂的寂静过后,只听“啪”一声,莫依照拍卖常规落槌表示成交。
  “714万元有没有到保留价?”在拍卖现场观看此次拍卖活动的商业集团的上级单位的一位领导当即问道。工商局负责此次监拍的徐某上前查看后,认为最高应价确实未到保留价,拍卖不能成交。对于这突如其来的变化,沈建豪表示难以置信,要求立即查看保留价以辨真假,陪沈一起前来的朋友也对此提出了疑义,但遭到了拒绝,现场出现了一阵骚动。作为产权所有人的商业集团公司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市贸粮局、拍卖人国泰拍卖公司和原产权交易所、监拍人市工商局的相关人员立即聚集到拍卖公司会议室协商解决此事。经过紧急磋商后,国泰拍卖公司宣布本次拍卖的保留价为1005万元,是拍卖师看错了保留价,所以本次拍卖无效,并允许沈进行查看。沈建豪认为,拍卖公司一方在发生争议后没有让他立即查看保留价,而是经过了数十分钟的磋商后再通知其查看的,在这段时间内要伪造多少份保留价都可以,因此拒绝查看。
  嗣后,沈建豪多次与拍卖公司交涉此事,均无结果。
              诉诸法院讨说法
  面对拍卖公司等单位,沈建豪深感势单力薄。于是,在朋友的介绍下,他拨通了打假人王海的电话。王海得知沈的遭遇后,当即表示愿意为他讨个说法。3月初,沈建豪走进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一纸诉状将拍卖公司等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此次拍卖成交,并交付拍卖标的。
  6月10日,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拍卖公司一直否认看到落槌,而本案最关键的证人拍卖师莫建忠和监拍人徐某均未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双方分别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由于被告方矢口否认看到落槌,原告方一度显得有些被动。然而,当沈建豪向法庭出示了其在发生纠纷后与原产权交易所、国泰拍卖公司相关人员及监拍人等的谈话录像资料后,形势发生了剧变。被告方以该证据属首次出示,需要核实,调取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一个多星期后,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但让人咂舌的是,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还是焦点的“有否落槌问题”,因拍卖师莫建忠出庭承认落槌而不攻自破。
  庭审的焦点落到了:是否有保留价?保留价是否为1005万元?拍卖公司为证明1005万元保留价的存在,向法庭出示了商业集团公司的会议纪要、保留价底稿、商业保密信函以及申请法院调取的本次拍卖备案资料。沈建豪仔细翻阅了上述书证后,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该会议纪要既无会议记录佐证,又无到会人员签名,保留价的产生也明显缺乏合理依据。法院在审核上述证据后认为,存在七大疑点未能合理排除:其一,保留价的书写有明显的大、小写表述,且数字1005的间隔较宽,莫建忠在法庭上称其将1005万元看成了105万元的证言值得质疑;其二,在确定国有资产巨额保留价的会议纪要上无确定的数额,也无与会人员签名。其三,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拍卖,应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而本案中被告方所主张的保留价与评估价之间有近13倍的差距,且商业集团公司未能提供1005万元保留价的计算依据。其四,当原、被告双方就保留价问题发生争议后,拍卖公司未能当场向沈出示保留价。其五,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保留价是委托合同中应当载明的事项,而本 案中商业集团公司与拍卖公司之间签订的《拍卖委托合同》中未提及保留价问题。其六,作为发生争议后保留价的主要知情者,即监拍人徐某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其七,拍卖公司向工商部门上报的拍卖备案资料是在发生纠纷后第5天提交的,而当事人早在拍卖当天就已对保留价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鉴于此,法院认为拍卖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1005万元保留价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以拍卖最高应价未到保留价为由抗辩拍卖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沈建豪在开出714万最高应价后,无人继续加价,拍卖师落槌拍定,应当认定该拍卖已成交。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