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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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熊芳琴) 2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邬志明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被告人邬志明来到丰城市拖船镇,找到丰鑫金属制品厂法人代表聂清华。双方口头商定,丰鑫金属制品厂委托被告人邬志明为该厂推销员,在浙江省宁海县推销铝锭;被告人邬志明只负责推销,不能收取货款,由丰鑫金属制品厂开出销售发票收取货款,被告人邬志明按照推销铝锭数量每吨提取业务费200元。2006年2月24日至4月15日,被告人邬志明共为丰鑫金属制品厂在宁海推销了铝锭270.8745Kg。2006年4月14日,丰鑫金属制品厂派徐永华运送铝锭ADC—12型号26653Kg、副ADC—12型号3038Kg到宁海县。次日,徐永华将货物运到宁海交给被告人邬志明,被告人邬志明写下一张收到ADC-12 重量为 26653Kg(价值人民币493080.5元)的收条交给徐永华。之后,被告人邬志明将铝锭私自销售,收取货款。
  2006年4月18日,聂清华得知被告人邬志明私自销售了货物后,赶到宁海找到被告人邬志明查问铝锭下落时,被告人邬志明拒不说出货物去向,也不交出货款。被告人邬志明实际侵占货物价值人民币438905.6元(已扣除应提取的业务费54174.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邬志明身为企业推销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货物私自销售,侵占货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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