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王海波 王建军) 2月5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军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王某军与江某星、吴某来和曹某翔、黄某勤在一起闲谈时,谈到最近大家手头较紧,六人商量后决定进行抢劫。2008年5月13日至23日,江某星驾驶面包车载着其余五人在鄱阳县城寻找弱女子作为抢劫目标,分别在县城东湖大道中间小桥路段、县城环湖路圆盘处、县城环湖公园的路上、县城七条巷附近,采用暴力手段对四名弱女子进行抢劫。先后抢劫四次,抢得现金、手机、钻戒、电瓶车等物品。
  2008年9月25日,被告人胡某、王某军在上海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在十天之内不论白天黑夜,抢劫四次,抢得财物价值六千余元,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