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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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吴革宇) 备受广泛关注的501名原告状告河南“亚细亚”集团等单位诉讼案,近日由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院依法判令被告灵宝市商业总公司偿还李社业等154名原告借款本金151万元及利息;同时判令被告河南“亚细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河南省中发乡镇企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灵宝市商业总公司共同偿还杨金燕等347名原告借款本金340万元及利息。被告河南省中原不动产总公司、郑州工银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对被告河南“亚细亚”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灵宝市商业总公司投资兴建灵宝商厦。1995年底,为了使新建成的商厦尽快运营,灵宝市商业总公司以灵宝商厦的名义面向社会招收学员、吸引资金,要求应聘者每人交纳一万元引资款。原告李社业等154人分别交纳了2000元至10000元出资款后,得到灵宝市商业总公司的承诺,待灵宝商厦正式运营后可到商厦工作,出资款使用期限为一年,并按10.065%的月利率支付利息。
  1996年8月9日,灵宝市商业总公司与河南“亚细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河南省中发乡镇企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在原来灵宝商厦的基础上合资组建灵宝市亚细亚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并把李社业等154人交纳的1510000元引资款作为公司的股份投入到灵宝市亚细亚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商场建成后,为了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灵宝市亚细亚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再次以招收学员为名,吸收了原告杨金燕等347人交纳的引资款3400000元。但是此后不久,灵宝市亚细亚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因故停止运营,导致了原告李社业、杨金燕等500余人不能正常上岗工作。后原告多次找到灵宝市商业总公司、河南“亚细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退还所交纳的引资款,但一直未能得到解决。李社业、杨金燕等501人遂一纸诉状将灵宝市商业总公司、河南“亚细亚”集团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
  灵宝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查明,由于被告河南“亚细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吊销了营业执照,目前正处于由股东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阶段。法院遂根据原告方的申请依法追加河南省中原不动产总公司、郑州工银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作出了由灵宝市商业总公司、河南“亚细亚”集团有限公司等被告方偿还原告方共计本金近5000000万及利息、并由河南省中原不动产总公司、郑州工银房地产开发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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