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1: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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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马骏) 因合作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编日史》引发纠纷,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被诉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返还原告黎氏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投资款44万余元。
  200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为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编日史》共同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编日史委员会。但编日史委未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2000年8月16日,黎氏公司与编日史委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编日史委负责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编日史》,黎氏公司投资500万元人民币用于该书编纂等。2000年8月22日,双方代表出具收条确认收到黎氏公司人民币444838.72元。2000年10月26日,国史学会、爱国联合会共同发出《关于停止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编日史〉丛书的决定》,决定停止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编日史》,解散编日史委。2000年11月6日,抗战史学会致函国史学会、爱国联合会称,该学会愿意继续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编日史》,并承担原编日史委的债权债务。2000年11月12日,编日史委宣布解散,所有书稿均移交抗战史学会,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抗战史学会负责。因返还投资款问题产生纠纷,黎氏公司将抗战史学会诉至北京一中院,要求抗战史学会返还投资款444838.72元并赔偿损失。
  一中院认为,编日史委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与黎氏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应属无效。编日史委已被解散,国史学会、爱国联合会应对编日史委因合作协议书所产生的债务共同对外承担责任,国史学会、爱国联合会应将因合作协议书取得的444838.72元返还给黎氏公司。因抗战史学会承诺继续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编日史》,愿意承担原编日史委的债权债务。国史学会、爱国联合会已将全部书稿移交给了抗战史学会,可以认定国史学会、爱国联合会将其债权债务转移给了抗战史学会。黎氏公司以抗战史学会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债务,该行为表明黎氏公司作为债权人已同意国史学会、爱国联合会将债务转移给抗战史学会。在此情况下,国史学会、爱国联合会与抗战史学会之间有关债务转移的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抗战史学会成为债务承担人,法院对黎氏公司要求抗战史学会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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