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1: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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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公司诉被告安徽旭日光盘公司、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判决旭日光盘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涉案“震撼 田震”CD光盘;赔偿喜洋洋公司损失两万元和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元。
  原告喜洋洋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作为田震演唱曲目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对田震演唱的专辑《震撼》、《未了情》中的曲目享有录音制作者权。2004年4月,公司发现市场上正在销售的《田震 一个爱不后悔的女人》的录音制品使用了原告上述专辑中的10首歌曲,侵害了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经查,其SID码为旭日公司所有,ISRC码为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所有。原告认为,旭日公司、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侵害了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被告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辩称:该出版社从未委托旭日公司复制涉案光盘;光盘上印有该出版社的名称及ISRC码,不足以认定该出版社实施了复制委托行为。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喜洋洋公司于2000年、2001年出版发行了涉案CD光盘。作为上述CD光盘的录音制作者,其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应当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旭日公司未经原告的许可,复制了包含《HI呀》、《爱不后悔》、《我知道》等10 首歌曲在内的CD光盘,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虽然喜洋洋公司根据涉案CD光盘上印有的信息主张被告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应当与旭日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原告的上述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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