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1: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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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黄兆峰  常亮)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李某、吕某、宋某、刘某诉被告北京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唱某向四名原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向原告李某提供财务帐簿供其查阅。
  原告李某等四人为被告股东,其中李某任监事,李学敏、吕文建为公司发起人。4位原告诉称,2003年2月,唱某就任公司执行董事至今,公司财务出现不正常现象,主要表现为业务招待费和办公费交替上升,明显高于正常的支出。四原告提出查帐,要求唱某公布财务明细帐簿,均被拒绝。四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布2003年2月至起诉时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帐薄及相关原始凭证,要求依法对2003年2月至今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事可以检查公司财务。四原告要求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被告2003年2月之后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法》和被告公司章程均未规定股东享有上述权利,且四原告拒绝交纳审计费用,因此,原告吕某、宋某、刘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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