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0: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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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史艳菲) 被称“自主行为能力差”、“上课时唱歌跳舞”的徐女士将北京市清河中学诉至法院,要求清河中学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变更她的工作岗位。昨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清河中学向徐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驳回徐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原系清河中学教师的徐女士诉称,清河中学在2004年10月9日向海淀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书中,以“大脑受到刺激”、“自主行为能力差”等侮辱性语言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后又安排她担任清洁工的工作。清河中学大肆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其的人格,侵害了她的名誉权。
  清河中学辩称,徐女士的诉讼内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学校在向海淀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答辩书中,对徐女士的申诉内容进行了合法答辩,没有任何侮辱和诽谤的成份,也从未丑化徐女士的人格,而且,人事仲裁是不公开审理的,不可能造成徐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清河中学在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答辩书中对徐女士使用贬损性语言,已构成对其人格权利的侵害,并使其在精神上受到伤害,故清河中学应根据其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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