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9: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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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张磊) 婚车尚未完成约定任务便遛之大吉,结果致使婚礼变成了一段难忘的缺憾,为此,袁先生夫妇将承办婚庆的某婚庆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婚庆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婚庆公司退还袁先生夫妇2600元婚庆费用,赔偿896元违约款、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
  2003年3月30日,袁先生夫妇与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婚庆当日,头车为一辆六米长的黑色中型卡迪拉克轿车,如因婚庆公司工作失误造成当日婚车或工作人员未能履约,婚庆公司按相应项目预付款的两倍赔付。协议签订当天,袁先生夫妇支付了婚庆公司1000元预付款。婚庆当天,袁先生又支付婚庆公司4800元婚车费用,其中五辆红旗轿车,每辆400元费用。然而,婚庆公司当天派出的卡迪拉克轿车在尚未完成迎娶新娘任务的情况下,带着婚礼需用的全套鲜花系列中途撤走,后袁先生夫妇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得另买花卉饰物将原作尾车的一辆红旗车改扮为头车,婚礼才得以继续进行。
  2004年10月,袁先生夫妇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原定当日上午11:18分举行的婚礼被延误至12时后方得举行,并为此加付车队600元租车费用。婚庆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自己婚礼造成极大麻烦,增加了不必要的开支,使原本顺顺当当、吉庆有余的大喜事变成一段让人不忍回忆的伤心经历,给自己和亲友带来不可弥补的精神伤害。故要求婚庆公司退还2600元婚庆头车费用、双倍赔付预付款2000元、支付600元鲜花费用、支付因延时加付的600元租车费、支付5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婚庆公司称,公司服务有瑕疵,但没有过错。只同意返还头车费用,且是1600元而非2600元,不同意袁先生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婚庆公司不服,以赔付袁先生夫妇钱款数额太高;赔付2000元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袁先生夫妇依约支付了相关费用,婚庆公司理应提供相应的服务。作为婚庆头车的卡迪拉克轿车未能如约完成迎娶新娘的任务,故婚庆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头车费用并按合同约定赔付相应项目预付款的两倍。考虑双方之间合同的特殊性以及结婚仪式对于袁先生夫妇的重大意义等因素,婚庆公司的违约行为确实给二人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婚庆公司应酌情赔偿袁先生夫妇相应的精神损失。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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