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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因碧溪家居广场的开业、装修、设备购置等向两家银行借款共计三亿余元,但仅偿还三千余万元。银行多次催款未果后,遂将碧溪广场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碧溪广场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3.351亿元及相应利息。 1999年1月28日至2004年3月24日期间,碧溪广场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西客站支行先后签订六份借款合同,共计向工行西客站支行借款2.88亿元,后仅偿还3290万元及部分利息,尚欠2.551亿元本金及部分利息未付。 2002年2月1日,碧溪广场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北京银行借款8000万元,后仅偿还部分利息,尚欠8000万元及部分利息未付。 经查,碧溪广场公司共计向工行西客站支行、北京银行借款3.68亿元,用于北京市碧溪家居广场开业、装修、设备购置等。碧溪广场公司在借款时以其所有的北京碧溪家居广场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截止到银行起诉时,碧溪广场仅偿还了3290万元及部分利息。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碧溪广场公司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碧溪广场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据此判令碧溪广场公司共偿还两家银行3.351亿元本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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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因碧溪家居广场的开业、装修、设备购置等向两家银行借款共计三亿余元,但仅偿还三千余万元。银行多次催款未果后,遂将碧溪广场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碧溪广场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3.351亿元及相应利息。
1999年1月28日至2004年3月24日期间,碧溪广场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西客站支行先后签订六份借款合同,共计向工行西客站支行借款2.88亿元,后仅偿还3290万元及部分利息,尚欠2.551亿元本金及部分利息未付。
2002年2月1日,碧溪广场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北京银行借款8000万元,后仅偿还部分利息,尚欠8000万元及部分利息未付。
经查,碧溪广场公司共计向工行西客站支行、北京银行借款3.68亿元,用于北京市碧溪家居广场开业、装修、设备购置等。碧溪广场公司在借款时以其所有的北京碧溪家居广场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截止到银行起诉时,碧溪广场仅偿还了3290万元及部分利息。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碧溪广场公司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碧溪广场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据此判令碧溪广场公司共偿还两家银行3.351亿元本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