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9: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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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4人(分别系受害人张某的丈夫、父、母及女儿)状告北京山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令房产公司赔偿4人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育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人民币。 2004年4月22日,受害者张某及丈夫、父亲、母亲、女儿一起乘坐房产公司的购房班车前往预购的位于密云县太师屯镇佛山花园的商品房,进行实地考察看房,在前往的途中,班车与另一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房产公司为张某的近亲属在京处理交通事故提供了食宿和交通工具,但以对此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其他费用。故4人分别以被害人近亲属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房产公司赔偿费用70余万元。 经法院审查认为:房产公司为销售其在远郊区县开发的商品房而为购房人提供免费购房班车,使其与乘车人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虽然本案中被告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但由于张某的死亡非其自身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故被告应当对张某的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对4人的诉讼请求予以确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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