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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琼) 受到黄色淫秽网络的影响,三个未成年人为寻求刺激,竟将QQ上认识的同为未成年人的女网友骗至旅社,由俩人“帮忙”,一人“实施”,将网友强奸。3月1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明(化名,男,1991年生)要求被告人王艳(化名,女,1993年生)为其找一女友。2008年6月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明、王艳、李俊(化名,男,1993年生)在网吧通过QQ聊天的方式与被害人袁媛(化名,女,1993年生)取得联系,将袁媛骗至一间旅社。 晚上11时许,三被告人用语言威逼袁媛与陈明发生性关系,遭袁拒绝,三被告人便强行将袁媛按倒在床,被告人王艳压住袁媛的头并用毛巾堵嘴,被告人李俊抓住袁媛的双脚,被告人陈明则对袁媛实施强奸,袁媛强烈反抗,抓、咬伤被告人陈明、王艳,强奸未果。此后,被告人王艳又以点燃的香烟欲灼伤袁媛相胁迫,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明强行奸淫了袁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明以暴力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艳、李俊以暴力、胁迫手段帮助被告人陈明实施强奸,是共同犯罪。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明、王艳、李俊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半和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王艳、李俊不服,以量刑过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俊在犯罪时年仅十四周岁,系在校学生,并且其父母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精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对其适用缓刑使其继续完成义务教育,遂维持了原判中对三被告人的定罪及陈明、王艳的量刑,改判上诉人李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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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琼) 受到黄色淫秽网络的影响,三个未成年人为寻求刺激,竟将QQ上认识的同为未成年人的女网友骗至旅社,由俩人“帮忙”,一人“实施”,将网友强奸。3月1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明(化名,男,1991年生)要求被告人王艳(化名,女,1993年生)为其找一女友。2008年6月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明、王艳、李俊(化名,男,1993年生)在网吧通过QQ聊天的方式与被害人袁媛(化名,女,1993年生)取得联系,将袁媛骗至一间旅社。
晚上11时许,三被告人用语言威逼袁媛与陈明发生性关系,遭袁拒绝,三被告人便强行将袁媛按倒在床,被告人王艳压住袁媛的头并用毛巾堵嘴,被告人李俊抓住袁媛的双脚,被告人陈明则对袁媛实施强奸,袁媛强烈反抗,抓、咬伤被告人陈明、王艳,强奸未果。此后,被告人王艳又以点燃的香烟欲灼伤袁媛相胁迫,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明强行奸淫了袁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明以暴力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艳、李俊以暴力、胁迫手段帮助被告人陈明实施强奸,是共同犯罪。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明、王艳、李俊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半和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王艳、李俊不服,以量刑过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俊在犯罪时年仅十四周岁,系在校学生,并且其父母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精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对其适用缓刑使其继续完成义务教育,遂维持了原判中对三被告人的定罪及陈明、王艳的量刑,改判上诉人李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