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8: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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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双方当事人对签订的补充协议真伪各执一词,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心理测试。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仁才拒不到庭接受测试,市高院推定补充协议系郑仁才伪造,并判决对郑国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3年11月,上海郑国经贸有限公司起诉金田集团电缆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合同价款12%的佣金,并拿出同年3月20日由郑仁才书写、签字并由金田公司盖章的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金田公司将收取货款的12%约132.8万美元作为郑国公司应得佣金。一审法院判决金田公司按该协议支付郑国公司佣金。金田公司不服上诉。
  经鉴定,该补充协议中金田公司公章形成在前,文字形成在后。为进一步核实该协议真实性,法院通知郑仁才和金田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心理测试,但郑拒绝接受心理测试。为此,二审法院认为郑国公司应对本案诉讼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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