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7: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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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龙广华 左莉娜)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四年。
  2007年2月19日晚,被告人胡某因在溜冰场与人发生口角,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次日晚8时许纠集同村肖某等9人,窜至被害人李某居住的村庄,潜伏在李某家门口,由胡某装女声喊李某开门,李某误以为是其大姐,将门打开,胡某等一伙人冲了进去,手持砍刀、铁棍对其进行殴打。将被害人李某砍倒在地后,胡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胡某玉2008年9月8日投案自首。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害人李某为重伤乙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持刀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考虑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其他8名共案犯均已抓获被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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