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7: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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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成都一餐饮老板郑某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商标"玉林串串香",作经营相同服务项目的营业招牌并进行广告宣传。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认定其构成侵权,判处郑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原告肖德云起诉称,"玉林串串香"是其多年经营的餐饮品牌,并于2001年获得商标注册证,2004年还被授予成都市著名商标称号。被告郑某先后于2004年4月和2005年1月在两个餐饮店经营时,未经原告许可便在营业招牌和宣传广告上突出使用了其商标"玉林串串香",故诉请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经审理,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同时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原告的注册商标系文字、图形组合,显著部分系文字。被告郑某将与肖德云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玉林串串香"作为字号用在经营的相同服务项目和宣传广告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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