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6: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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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芳 冯利国) 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2002年2月6日下午2时许,枣阳市王城镇刘楼村无业青年高某与张某、魏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枣阳市光武溜冰场玩时,张某、魏某遇见在枣阳市打工的黄梅县女子李某遂起意抢劫。张某找到高某,经过共同商量,张某、高某持长刀将打工妹李某从溜冰场劫持到光武市场四楼。用脚踢李某,并用刀子威逼李某拿出50元现金和一部波导牌手机,后逃离现场。2008年12月15日,高某被站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当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辩称“抢劫属实,但没有拿刀”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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