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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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曹静) 21岁的黑龙江人孟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槐房市场开了一家移动通讯店。因在该店以20元的价格向他人手机内存卡复制淫秽视频,孟某被检察机关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4月14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孟某的辩护人以涉案手机内存卡不属于移动通讯终端,只相当于“淫秽光盘”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2月25日晚上7点多,被告人孟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槐房市场其经营的移动通讯店内,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为吴先生及张先生的手机内存卡复制淫秽视频文件共计221个。在孟某通过读卡器从电脑里向张先生的手机内存卡中复制淫秽视频时,接到群众匿名举报蹲守在外的民警进入将其查获。
  开庭审理时,孟某的两名辩护人为他进行了无罪辩护,他们认为手机内存卡不属于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移动通讯终端,因此孟某没有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下载复制淫秽视频,出售淫秽物品的方式也没有通过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终端,他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因为此时载有淫秽视频的两张内存卡就像“两张淫秽光盘”,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20元贩卖两张淫秽光盘违法但没有达到犯罪的界限。
  最后陈述时,孟某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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