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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熊乔) 廖某去银行存钱时被他人抢走1万元钱,在追赶犯罪嫌疑人无果的情况下,廖某以银行未配备保安,银行监控系统已坏,未能拍下作案现场的画面为由,要求银行赔偿。日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廖某经济损失5000元。 2004年4月19日9时20分左右,廖某持1万元人民币去银行存款。当廖某从口袋里将存折和现金取出,拿在手中时,他身后的一个人突然以极快的动作从他手中将现金夺走。廖某转身去追,但他未出营业大厅便摔了一跤,爬起来后大喊“抢钱啦”,并奋力追赶抢夺的人。大约追赶了20分钟左右后,廖某一边向“110”报案,一边继续追赶。待“110”巡警赶到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没有踪影了。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侦查时,发现银行的电视监控系统已坏,营业大厅也未配备保安。 银行认为,营业大厅是公共场所,并非金融机构的正式营业场所,现行法律对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设置保安人员的问题未作强制性规定,就是配备了保安,其主要职责也是为了保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而非进出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另外,财产的风险是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廖某被抢时现金仍在其实际占有控制之中,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该风险责任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因工作特殊性,其营业大厅应提供高于一般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及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保证储户存、取款的安全。因此金融机构设置的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及保安不仅仅是保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人员及金库的安全,还应当保护来营业大厅办理存、取款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银行的营业人员未及时使用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系统,致使廖某孤身一人追赶犯罪嫌疑人达30分钟之久,错过了通过公安机关追逃的良好机会,并且银行的电视监控系统已坏,没有拍摄到作案现场的画面,为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增加了难度,因此银行对廖某的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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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熊乔) 廖某去银行存钱时被他人抢走1万元钱,在追赶犯罪嫌疑人无果的情况下,廖某以银行未配备保安,银行监控系统已坏,未能拍下作案现场的画面为由,要求银行赔偿。日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廖某经济损失5000元。
2004年4月19日9时20分左右,廖某持1万元人民币去银行存款。当廖某从口袋里将存折和现金取出,拿在手中时,他身后的一个人突然以极快的动作从他手中将现金夺走。廖某转身去追,但他未出营业大厅便摔了一跤,爬起来后大喊“抢钱啦”,并奋力追赶抢夺的人。大约追赶了20分钟左右后,廖某一边向“110”报案,一边继续追赶。待“110”巡警赶到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没有踪影了。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侦查时,发现银行的电视监控系统已坏,营业大厅也未配备保安。
银行认为,营业大厅是公共场所,并非金融机构的正式营业场所,现行法律对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设置保安人员的问题未作强制性规定,就是配备了保安,其主要职责也是为了保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而非进出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另外,财产的风险是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廖某被抢时现金仍在其实际占有控制之中,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该风险责任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因工作特殊性,其营业大厅应提供高于一般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及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保证储户存、取款的安全。因此金融机构设置的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及保安不仅仅是保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人员及金库的安全,还应当保护来营业大厅办理存、取款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银行的营业人员未及时使用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系统,致使廖某孤身一人追赶犯罪嫌疑人达30分钟之久,错过了通过公安机关追逃的良好机会,并且银行的电视监控系统已坏,没有拍摄到作案现场的画面,为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增加了难度,因此银行对廖某的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