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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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谭元贵 钱财保) 4月15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北巴东“5.5”雇凶爆炸杀人案一审宣判。涉案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常青于2005年在河北省打工期间因伤致残,2006年9月其妻郭某离家出走。王常青怀疑其妻出走系岳母、姨母挑唆所致,遂起报复之念。2006年,被告人王常青出钱雇请江先羽(另案处理)烧毁姨母吴某的越野车,吴某一家抢救及时,车未被烧毁,导致损失一万八千多元。被告人王常青听说车未被烧毁,很不满意,又请被告人江定规用炸药去炸该车。后被告人江定规称车锁在车库未炸成。尔后,被告人王常青又请梁昌凤报复其岳母吴某某,2007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梁昌凤蒙面持刀窜至吴某某家,乘其不备,持刀朝吴某某头部连砍5刀,导致颅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2008年正月,被告人王常青再次请被告人梁昌凤爆炸杀害其妻子的姨母吴某一家人。2008年5月4日晚,被告人梁昌凤在被告人王常青家用被告人江定规提供的炸药,制成炸药包。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昌凤将炸药包放置于姨母家卧室床铺的墙角处,当即引爆炸药,将墙及靠近墙壁的物品炸毁,因吴某此前变换了原床铺位置,才幸免一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常青为泄愤,雇请江先羽烧毁他人车辆,被告人王常青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常青又雇请被告人梁昌凤伤害吴某,被告人王常青、梁昌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常青要求被告人梁昌凤实施爆炸杀人行为,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江定规在明知被告人王常青索要炸药是为了报复他人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实施爆炸的炸药与被告人王常青、梁昌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因被告人梁昌凤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其故意杀人的事实时主动交代了曾受被告人王常青委托,持刀伤害吴某某的犯罪事实。对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昌凤有自首情节。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告人王常青、梁昌凤、江定规属共同犯罪,因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定规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各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决定对被告人王常青、梁昌凤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江定规减轻处罚,并据此判决,被告人王常青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梁昌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江定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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