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新疆著名特产哈密大枣的两名经营者,因大枣而打起了官司。记者今天从新疆高级法院获悉,哈密大枣“五堡”与“伍堡贡”注册商标专用权讼争,业已经该院二审宣判。
  农产品打知识产权官司,这在新疆还是新鲜事。
  哈密大枣生产历史已有1300多年,因主产地在哈密五堡一带,亦称为“五堡大枣”。据文献记载,此枣称之为“香枣”,曾是哈密王献给朝廷的上乘贡品。这种大枣略带药味,药用价值高,新疆市场1公斤可卖到150元以上。
  2002年1月18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百家名特源商行经营者任绚,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注册商标“五堡”。任绚将该商标用于自己经销的哈密大枣包装盒上。
  周杰是哈密市五堡沙漠果品厂负责人。2001年7至8月间,该厂印制的一批外包装箱印有厂址及未注册的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沙漠王子”,外包装箱的正面和侧面均有“哈密五堡大枣”字样,另一批外包装箱印有厂址及未注册的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伍堡贡”字样,外包装箱正面和侧面标明“哈密伍堡大枣”和产品介绍。2001年9月4日,周杰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伍堡贡”商标。
  2004年2月,任绚发现周杰印制并出售哈密大枣外包装箱,遂提起诉讼。
  哈密地区中院审理认定,被告周杰并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任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新疆高院审理认为,任绚合法注册的商标“五堡”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商标专有权。周杰注册的商标“伍堡贡”,与“五堡”中主要剖分“五堡”相比,前两字读音相同,仅首字多一偏旁,后面多一“贡”字,两商标并无显著区别,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侵权。
  新疆高院还认为,周杰在标有未注册商标“沙漠王子”的外包装箱正面和侧面上使用的“哈密五堡大枣”,没有突出使用“五堡”字样,在“五堡”前加“哈密”字样,在“五堡”后加“大枣”字样,只是表明大枣的产地,而非将“五堡”字样特定化并作为商品的标志使用。在外包装箱侧面对“哈密五堡大枣”的介绍性文字也可证明,这种使用为合理、正当使用。哈密大枣的主产区在哈密市五堡乡,在哈密地区和新疆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名特产品,消费者在识别这类商品时,往往会结合生产者及其他相关标志加以区分,而不会造成误认。因此,哈密中院认定在标有未注册商标“沙漠王子”的外包装箱上使用“哈密五堡大枣”字样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决正确。
  新疆高院最后认定,在标有未注册商标“伍堡贡”的外包装箱正面和侧面上使用的“哈密伍堡大枣”字样,虽然没有突出使用“伍堡”字样,但“伍堡”与“五堡”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所以,判令周杰赔偿任绚损失9720元。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