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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6岁少年抢劫“的姐”现金81元领刑1年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5
标题: 16岁少年抢劫“的姐”现金81元领刑1年
  中国法院网讯(许松) 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16岁的高某,初中未毕业即因厌学而辍学,后长期在社会上散混。2008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见出租车女司机邹某在路边等客,便以租乘邹某的出租车为由,将邹某骗至泗洪县青阳镇油咀油泵厂西宿舍西边路上,采取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对邹某实施抢劫,劫得现金81元。后被告人高某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某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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