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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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田春勇 蒋宇娟) 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幸触电身亡,公司老板因此被判刑。4月2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房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房某是海安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明知单位的电工无电工证,冒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作业。2008年8月的一天下午,该公司工人杨某在砌砖窑窑门过程中,使用移动风扇时,不幸触电身亡,事故的原因是移动风扇线路的漏电保护装置已经损坏并拆除,没有接接地保护。房某虽然积极组织人员对杨某进行救治但还是酿成了惨剧。事故发生后,房某及时向镇政府领导汇报,并赔偿了杨某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作为该建筑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仍组织进行生产经营,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结合具体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类似的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尤其在一些小型企业。不少企业负责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对一些安全生产细节不加重视,甚至明知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却仍然视而不见。有人甚至认为出了事故无非就是赔点钱了事,却不知道自己可能会因此而触犯刑法。因此,法官也借此提醒,安全生产要从平时、从细节、从规范抓起,方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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