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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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徐强) 昨天,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深圳市海大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在新浪网深圳房产的页面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89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5月6日,新浪网深圳房产装修论坛页面出现署名为“PKPKCOW”的作者发表的一篇名为《声讨海大装饰》的文章,该文作者主要投诉原告海大公司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在文章的最后表示“希望我的遭遇能给大家以警示,不要再上这所谓‘品牌’公司的当了!同时希望受海大欺骗的业主团结起来,坚决打击这‘冒牌公司’……”。该文发表后,同年5月12日、15日分别有人以“独眼一笑”、“atsp”、“mf_jieba”为网名在网上发帖子,帖子使用了“他妈的,海大装修是个狗崽子”,“海大装饰去死吧”,“远离奸商”等言词。原告发现后即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上述信息,被告于6月1日将“声讨海大装饰”的内容及上述跟帖删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害其名誉权,遂于6月10日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2.79万余元以及此后预期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关于被告在电子论坛转载发表的文章及帖子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问题。根据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审批(2001)字第379号函《关于同意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设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批复》第二条明确规定,被告对所开办的BBS栏目负有全面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网站的信息安全问题应加强管理和检查,确保被告公司网站的内容健康、进步;根据被告提交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立即删除。另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被告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加强对其经营的网站进行检查,原告是依法成立的装饰企业,网站登载的“声讨海大装饰”“坚决打击这冒牌公司”一词已超出对装修质量问题的批评、抨击范畴,上述言词并非想善意解决纠纷,而是选择在网站上公开发表,主观上明显存在诋毁、损害原告名誉的故意,而跟帖使用“他妈的”、“狗崽子”、“去死吧”、“卑鄙”“奸商”等言词是对原告的一种侮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未能依法对网站及时停止传输、删除,致使文章及其他跟帖停留在网站长达近一个月,已构成名誉侵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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