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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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郭健)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摩托车飞车抢夺案,终审裁定驳回曾宪冽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查明,2007年7月29日21时40分,被告人曾宪冽驾驶一辆红色“伟铃”牌摩托车载着赖林辉(在逃)窜至全南县城老年体协转弯处,二人看到被害人曾某提着手提包向县中医院方向行走,被告人曾宪冽驾驶摩托车从曾某的背后靠近其右侧,赖林辉便伸手将曾某的手提包抢走。被抢手提包内有现金200余元、一部红色“迪比特”牌手机及身份证等物。随后,二人驾驶摩托车来到县城二中桥购物,被公安民警发现,二人遂弃车逃跑。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500元。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曾宪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曾宪冽因对判决不服,向赣州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曾宪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抢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上诉人曾宪冽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本应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原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已经充分地考虑到了其同时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并无不当。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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