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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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范静) 在父母相继去世后,作为女儿的马女士以为可以顺理成章的继承父母在生前与他人合伙创办的东方大学的权利,却不料引出了一场纠纷。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确认了马女士父母在东方大学出资的行为。
  原告马女士的父母生前于1984年与另外几位合伙人共同出资创办了东方大学。但是当马女士在父母相继去世后的2001年,到东方大学要求继承父母留在东方大学的办学出资时,东方大学现任校长李先生却以当初马女士父母实为工作人员出资性质,为集资借款,并且学校于1997年向马女士父母各支付5万元退股金和下岗生活补助费为由,否认了马女士父母出资办学的事实,阻止原告对父母留下的办学出资行使继承的权利。马女士一纸诉状将东方大学及现任校长李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庭在审理之后认为,虽然在东方大学创办初期的书面证物中并没有明确地列明马女士父母为出资或投资人、股东等字样,但这主要是基于当时的历史背景、我国法律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民事主体对财产所有权方面的认知程度,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的相关要求等产生的结果。
  法院还认为,在1984年东方大学的帐目显示学校开创费用有一部分是由马女士父母这两位创办人投入,支付时间正值东方大学创办之时,且交纳的款项是为东方大学成立和各项事务启动之用。因此,可以认定这两笔款项是马女士父母向东方大学的出资。
  关于1997年马女士父母各收到5万元退股金和下岗生活补助费问题,法院认为,此款项为当时和东方大学合作办学的某公司负担的,且后双方合作失败时东方大学已将此款项补上。另外,大学在1997年支付补偿金时采用了“股金”字样,表明该合作公司将马女士父母按东方大学股东看待,对款项所隐含的收款人的身份进行了追认。最后,法庭确认了马女士父母在东方大学出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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