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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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曾入围瑞典斯德哥尔摩电影节的国产影片《恰同学少年》,以艺术的手法表现了当代青年在生活上、事业上的美好追求,没想到在DVD销售市场上却被包装成了“禁封三年”的“情欲电影”。导演赵彦国一怒之下将发行、销售该片的北京春秋院线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三家公司侵犯了赵彦国的名誉权,判令三家公司立即停止发售该影碟、登报致歉并赔偿赵彦国精神损失三万元。
  2004年2月23日,北京金鹰马影视文化公司演员赵彦国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系电影《恰同学少年》的编剧、导演、主演。由北京春秋院线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东广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发行的该片DVD外包装将《恰同学少年》描绘成一部色情电影,对其公众形象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上述三家公司告上法庭。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恰同学少年》系表现当代青年的生活、艺术追求的影片,内容健康。赵彦国系该影片的编剧、导演、主演,该片于2002年3月拍摄完毕,同年7月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查通过,并于当年11月入围瑞典斯德哥尔摩电影节。2003年6月,春秋院线公司获得该影片在中国大陆的音像版权(VCD、DVD)。随后,春秋院线公司与贵州音像出版社、广轩文化公司合作制造、发行该影片的DVD影碟。该DVD影碟外包装封面使用一男一女激情接吻照片,并注有“情感争议片《少女心》改编”、“恰同学少年,编剧、主演赵燕国彰(即赵彦国)”、“情欲电影,封禁三年,重现银幕”、“内容介绍少女的梦在这一瞬间支离破碎,等待她的只有堕落的情欲”等文字。包装封底为裸女照片。在北京音像商务网上亦有与上述相同内容的商品信息介绍。新闻界及大洋新闻网因此引发评论,内容为:艺术片为何穿上色情外衣,《恰同学少年》何来的“少女心”,赵燕国彰为何导色情片等等。
  一中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春秋院线公司在获得《恰同学少年》在中国大陆的音像版权后,与贵州音像出版社、广轩文化公司共同制作了该影片的DVD,由于在该DVD的外包装上,春秋院线公司、贵州音像出版社、广轩文化公司采用了与剧情不符的照片及文字介绍,且在北京音像商务网上做有与上述内容相同的商品信息介绍,从而引起新闻界、网络的评论,使人们从客观上对该影片产生误解,造成对该影片的编剧、导演、主演的社会评价产生不良影响的后果。因此,赵彦国要求春秋院线公司、贵州音像出版社、广轩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发售该包装影碟,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终审判决春秋院线公司、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东广轩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发售使用诉争包装的《恰同学少年》影碟,在《北京晚报》刊登向赵彦国的公开赔礼道歉声明,赔偿赵彦国精神损失三万元,并共同对以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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