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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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园晴)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徐先生诉被告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2000元,驳回徐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师范大学下属的网络学院在《北京晚报》刊登广告,承诺各班均由师范大学高级讲师执教,毕业后发给师范大学钢印证书及各种认证证书,并100%免费推荐工作。2003年7月30日,原告徐先生报名参加电脑高级全能应用班,并交纳培训费10790元。
2003年9月下旬,被告将网络学院迁至其它校区,原告遂改为参加电脑美术高级设计班,授课老师亦不具有师范大学高级讲师资质,所核发结业证书加盖的是“北京市丰台区新华电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印章,原告亦领取了该证书。后被告两次为原告推荐工作,原告与推荐单位见面但均未签订劳务或聘用合同。故原告以被告更改授课地点,授课老师均不是北京师范大学的高级讲师、所发毕业证与承诺不一致、未给原告解决就业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被告所签订的教育合同并退还培训费107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授课教师均不是被告方的高级讲师,故被告方已构成违约。虽被告所发结业证书与被告承诺不一致,但考虑原告已实际领取的情况,应认定原告已接受师范大学所发给的结业证,即双方就结业证的事宜已达成新的协议。因原被告所签订的教育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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