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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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郭健) 在网吧双方因争抢电脑言语不和,继而发生扭打,结果被打者因受打击引起急性心肌梗死而死亡,打人少年因一时的冲动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5月4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该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曾小明(化名)有期徒刑五年。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10月5日晚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曾小明在石城县琴江镇蓝天网吧准备上网时,与被害人张某因争抢同一台电脑上网言语不和,被告人曾小明便用手将被害人张某往后推,双方遂发生扭打。被告人曾小明用拳头打了被害人张某的头部和胸部,并用脚踢了被害人张某的腰、腹部,致使被害人张某当场昏倒在地。几分钟后,网吧工作人员发现被害人张某伤势严重,便与被告人曾小明一起将被害人张某送往石城县人民医院救治。被害人张某经抢救无效,于2008年10月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受打击后,在冠状动脉血栓形成基础上合并冠状动脉痉挛,使冠状动脉闭塞,引起心肌梗死,从而导致急性心力衰竭、急性肺水肿以及急性呼吸衰竭而致死。
  在抢救被害人张某期间,被告人曾小明向到达医院的公安民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亲属经济损失13546.28元。另查明,被告人曾小明出生于1992年,犯罪时未满18周岁。
  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曾小明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曾小明对判决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赣州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上诉人曾小明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的亲属在原审法院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除已赔偿的13546.28元外,上诉人曾小明的亲属再赔偿被害人张某亲属40000元(已付清)。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曾小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曾小明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上诉人曾小明与他人一起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并主动向公安民警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诉人曾小明的行为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上诉人曾小明的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在二审审理期间,其亲属又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对上诉人曾小明可酌情再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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