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3: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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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此案的一审承办法官是在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且均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运用生活经验、社会经验和逻辑推理,对案件作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
  此案中原、被告系姐妹关系,原告姐姐周梦华称被告周晓华两次向其借款共计8万元,后偿还4万,尚欠4万元未予偿还,并出示由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条和欠条各一张,要求被告偿还4万元借款及利息。
  被告则辩称自己于2002年11月向原告借款4万元,未打借条。2003年3月31日借款到期之时,因无力偿还,即应原告要求写了一张落款时间为当天的欠条,原告却认为该欠条不规范,就自己书写了另一份落款时间为2002年7月1日的借条,被告在此借条上签字后未收回前一份欠条。因此原告的两张借据为同一天书写,所涉是同一笔款项,且自己已于2003年4月13日全数偿还原告,并出示由原告亲笔签名,载有“截至今日,周晓华欠周梦华所有欠款已还清”等内容的收条。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双方生母高某还出具了证明欠款已还的证言。
  此案中原、被告双方都有确实的证据,事实真相的判定较为复杂和困难,无法运用一般的证据规则进行判定。
  面对此情形,承办法官运用了生活经验和社会经验对双方所陈述之事实及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推理,最终认为原告以两份债权凭证主张两笔债权存在诸多违背事理、情理之处。
  首先,依双方陈述,2003年3月31日原告是向被告催还借款未果才要求被告补写借条的,即前债未还的情况下又同意再借款4万元,这不符合常理。
  其次,据原、被告的一致陈述,被告是在3月31日出具的借条,是针对2002年7月1日的借款补写的。恰好被告当天又出具了一张欠条,说明2003年3月31日被告周晓华确实欠原告4万元,这两张条子与被告的陈述相吻合。即使同一天原告确实又重新借款4万元给被告,按照一般人的习惯,既然前一笔借款都是补的借条,后一笔借款也会出具借条,而不应是欠条,这样才能说明两笔借款不同的借款时间,以便于计算利息,这些疑点难以用常理解释。而反观被告对事实经过之陈述,更符合一般生活逻辑,更加合情合理,且与被告提交的载有“今已收到周晓华归还欠款:肆万元正,该欠款到期日期为2003年3月31日。截止今日,周晓华欠周梦华所有欠款已还清”等内容的收条相互印证。
  因此,承办法官认定,原告提交的借条和欠条实际上证明的是同一笔债权,原告主张被告周晓华向其借款8万元、已经偿还4万元、尚欠4万元未偿还的证据不足,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维持了原判。 
  采访手记
  生活经验法则是法官认定证据的原则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此案中,法官没有机械地认定原告出示的书证,而是运用生活经验法则,从双方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方面,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了判断,使判决在合法的前提下更加贴近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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