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3: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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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贾一平) 10月11日,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某银行罚款三万元。
  王某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应偿还王某工程款1.5万元。判决生效后,公司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义务。王某遂于2005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某银行帐户上尚有3万余元存款未提取,遂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在该银行的存款1.5万元,并向该银行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银行按照裁定书的规定,停止支付被执行人的存款1.5万。
  然而,该银行某职员因与被执行人公司的出纳私交甚好,竟立即打电话通知了该公司出纳,致使被执行人的存款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当日全部被提走。
  法院于是向该银行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银行在接到通知书的15日内追回已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存款1.5万元。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银行未追回该款。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作出了对该银行罚款三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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