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原静) 因认为中石化收购中原油气给小股东造成损失,44岁的辽宁股民谷女士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赔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5183.97元。
  谷女士诉称,2001年4月17日,我在申银万国沈阳岐山中路营业部买入中原油气上市股票1000股,之后,经过配股、分红送股,共持有该支股票1500股。2006年5月30日,中石化公司收购中原油气,付给我收购款18158.41元及股息2446.49元。
  谷女士认为,中原油气原来是一支成长性绩优股,在后来股票大涨中,许多不如中原油气的股票都涨到了五、六十元,中石化公司对中原油气的收购实际上对小股东带有强制性,给小股东带来很大损失,故依据证券法241条将中石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股本金损失、定期存款利息损失共5183.97元。
  中石化公司辩称,其在股票交易所发布公告进行中原油气股票的收购,性质属于要约,谷女士接受要约,在延展期内向其出售股票的行为系出于自愿,故谷女士的要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工程中。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