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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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建兰) 挪用银行代发单位工资的公款去炒股,被告人李某东窗事发后又携款潜逃被抓获。5月26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炒股、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现年36岁的被告人李某原系江西省吉安县某商业银行分理处的经理。2007年,正是全国股市最火的时间,李某看到周围的人们都赚钱了,也想投身股市搂上一把,但苦于囊中羞涩,就打上了自己经管的代发单位工资的歪主意。
  2007年9月,李某利用妻子的身份证开设的银行账户,以代发工资的名义,先后将单位资金26万余元挪用出来投入股市。谁知运气欠佳,投身股市不到1个月,中国股市飞流直下,李某挪用的资金被套。为挽回损失,李某又多次挪用单位资金购买股票,谁知越买越套,越套越深,从单位挪用的资金已经所剩无几。2008年6月,李某意识到挪用单位资金炒股的事情已经败露,便携款潜逃。李某再次以发工资的名义,将25万元转账户支取出来逃到上海。李某在惶惶不可终日中过了20天就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利用担任营业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炒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并且携带单位资金潜逃,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银行经济损失,该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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