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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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昊 陈铁营) 农民刘某辛苦了数年,攒下了1万元血汗钱,存进银行本想生点利息,谁知一年后取款时,银行却连本金都不给兑现,痛苦欲绝的刘某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日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郾城支行照存单支付原告刘某存款1万元及利息。
  刘某系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农民,全家就靠种地为生。1987年中国农业银行郾城支行(以下简称“郾城支行”)在刘某所在的村庄设立了一个代办站,聘该村村民张某为代办员代办存款业务,印章由郾城支行刻制交代办员张某保管使用,存单由张某在郾城支行处领取保存和使用。1997年底,郾城支行根据政策下发文件撤销了该代办站,并撤消了张某的代办员职务。
  2003年4月23日,刘某以为张某仍是郾城支行代办员,便找到张某要求向郾城支行下设的“营业所”存入现金1万元整,定期一年。张某就向刘某开具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金额为1万元,存入日期为2003年4月23日,到期日2004年4月23日。存单上有张某的个人印章及中国农业银行郾城支行的印章。(现张某因患脑破裂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意识表示不清。)
  存款到期后,刘某持存单到郾城支行的营业所取款时,却被告知代办站已撤销,张某与银行的代办关系也解除,存单是假的。因此,银行拒绝付款。刘某闻讯如五雷击顶。2005年5月27日,刘某一纸诉状将郾城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郾城支行支付本金1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郾城支行自1987年在原告刘某村庄设立“代办站”以来,一直由张某为其在原告所在村庄开办代理存款业务,到1997年撤站时已近10年,张某已被群众公认是被告在原告所在村庄的代办员,深得群众信任。1997年12月份,被告按照上级指示精神,撤销该代办站时,应该做好大量的宣传工作,且该“代办站”是被告设在原告刘某所在村庄的代办站,被告应做好广播、通告等类深入群众的宣传工作,使群众能知道情况,避免群众上当受。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作了上述工作,特别是撤站后,被告对“存款单”及“印章”的管理不善,以致张某于2003年4月23日仍以被告的存单和原用印章对外吸收存款,对此,被告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中张某个人在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郾城支行的名议签订存款合同,对原告刘某出具有正式“存单”,存单上又有被告代办站的印章,原告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应认定张某的代理行为为表见代理而有效。故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郾城支行照存单支付原告刘某存款1万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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