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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2: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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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邓书云) 近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报冒领征地款贪污案,被告人韩系银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韩系银系信丰县国土资源局工业园土管所土管员,2006年至2007年两年期间,被告人韩系银在信丰县工业园上屋仔、合堂背、大屋下等小组征地时,伙同工业园中端村委会干部王某、叶某(均另案处理)虚报水田、熟土、水塘面积,冒用“吴传东”等人名字签名,共参与虚报冒领、侵吞县财政下拨的征地款三起,合计金额为人民币73938元,其中被告人韩系银个人分得人民币21700元。案发后,被告人韩系银已将所得脏款全部退缴。
  另查明,被告人韩系银在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即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
  还查明,被告人韩系银系信丰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2002年11月11日曾因犯贪污罪被信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信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系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和发放征地款过程中,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侵吞征地款73938元,其中个人分得217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韩系银在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即主动如实交待了其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被告人韩系银曾于2002年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故对其不能再次适应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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