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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范静) 朋友要买车,韩先生好心帮忙贷款,孰料却为此背上了86万余元的债务。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韩先生要求确认购车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身为大学教师的原告韩先生称,2000年韩先生通过朋友认识了某培训学校的校长张某,并很快与张某成为了好朋友。同年9月,韩先生出于为朋友帮忙的目的,帮助张某以韩先生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辆捷达王轿车供张某的培训学校使用。在之后的还贷和使用过程中一直相安无事,张某也因此得到了韩先生的信任。2002年初,张某再次找到韩先生,说要成立一个迎宾礼仪车队,需要由有北京户口的一些朋友帮忙贷款购买高级车辆。韩先生遂在张某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了字。直到2005年3月,韩先生突然收到了海淀法院的传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翠微路支行已将韩先生诉到法院,要求韩先生偿还购买奔驰轿车的贷款本金86.24万余元及利息、罚息。先生至此才见到已经被填写过的有其签字的《贷款购车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并了解了合同有关内容。 韩先生认为,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贷款购车合同》及《个人贷款合同》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字,并且从未向翠微路支行偿还过贷款,故这两份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韩先生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翠微路支行和作为贷款担保的北京怡瑞达经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处《贷款购车合同》及《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先生要求确认无效的《贷款购车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均是韩本人签订的,其在起诉书中也自认是因帮助张某贷款购买高级车辆而在合同上签的字。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韩先生应对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而且,韩先生对所称的在毫不知情下签署了两份合同的情况也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因此,法院驳回了韩先生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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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范静) 朋友要买车,韩先生好心帮忙贷款,孰料却为此背上了86万余元的债务。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韩先生要求确认购车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身为大学教师的原告韩先生称,2000年韩先生通过朋友认识了某培训学校的校长张某,并很快与张某成为了好朋友。同年9月,韩先生出于为朋友帮忙的目的,帮助张某以韩先生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辆捷达王轿车供张某的培训学校使用。在之后的还贷和使用过程中一直相安无事,张某也因此得到了韩先生的信任。2002年初,张某再次找到韩先生,说要成立一个迎宾礼仪车队,需要由有北京户口的一些朋友帮忙贷款购买高级车辆。韩先生遂在张某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了字。直到2005年3月,韩先生突然收到了海淀法院的传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翠微路支行已将韩先生诉到法院,要求韩先生偿还购买奔驰轿车的贷款本金86.24万余元及利息、罚息。先生至此才见到已经被填写过的有其签字的《贷款购车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并了解了合同有关内容。
韩先生认为,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贷款购车合同》及《个人贷款合同》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字,并且从未向翠微路支行偿还过贷款,故这两份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韩先生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翠微路支行和作为贷款担保的北京怡瑞达经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处《贷款购车合同》及《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先生要求确认无效的《贷款购车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均是韩本人签订的,其在起诉书中也自认是因帮助张某贷款购买高级车辆而在合同上签的字。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韩先生应对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而且,韩先生对所称的在毫不知情下签署了两份合同的情况也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因此,法院驳回了韩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