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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无极》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一部高投入、大制作影片,刚刚在北京上映。因香港《明报周刊》刊登文章称《无极》无缘康城影展是因为评委不喜欢影片内容,中影集团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香港《明报周刊》告上法庭。12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明报杂志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明报杂志有限公司在《北京青年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中影集团、盛凯公司是电影片《无极》的投资人和摄制单位。《明报周刊》是明报杂志有限公司在香港出版兼发行的每周定期报刊。2005年4月23日出版的《明报周刊》第1902期“娱乐头盘”中刊登一则报道,题为《评审看罢不喜欢 无缘参展康城》。其主要内容为:“特工最近听到陈凯歌作导演,真田广之、张东健、谢霆锋及张柏芝合演的<无极>,却在康城遇上滑铁卢。据知,康城一班评审看完<无极>后,因为不喜欢电影的内容,所以未能成为参展作品。” 中影集团获悉后,认为该报道使用电影《无极》“在康城遇上滑铁卢”的字眼,及“康城一班评审看完<无极>后,因为不喜欢电影的内容,所以未能成为参展作品”等内容,是严重失实的报道,是对其名誉权的侵害。中影集团表示,2005年5月,第58届戛纳电影节(即“康城影展”)在法国举办,当时电影片《无极》正处在后期制作阶段,尚未正式公映,未参加第58届戛纳电影节。中影集团遂于2005年4月26日向明报杂志有限公司提出声明,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05年4月30日,《明报周刊》第1903期刊登一则相关报道,题为《‘中影’澄清电影尚未完工 <无极>没有参加康城影展》。主要内容为:“上期本刊报道<无极>无缘参加康城影展,事后接到投资该电影的中国影业集团公司传真,表示<无极>根本没有参加康城电影节,皆因导演陈凯歌完成拍摄工作后,电影现正在制作后期工序,暂时仍未完工。由于导演制作严谨,所以连投资单位到现时仍未看过正式的影片,也尚未把拷贝送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的审查部门作审查,国外电影节的评审当然也不可能看过该片。在国内享负盛名的导演陈凯歌对电影制作一向认真,……今次<无极>集中中港韩日红星演出,受到各方注目,制作单位当然更要精雕细琢了。” 一中院认为,中影公司和盛凯公司作为电影《无极》的投资人和摄制人,为拍摄该片进行了长期的准备和大规模的宣传,投资巨大。社会公众对电影片《无极》也有一定认知,并产生期待。即将上映的电影《无极》的声誉和社会评价直接影响到二原告的名誉和经济利益。2005年4月间,电影《无极》正处在后期制作阶段,并未取得《电影1片公映许可证》,不可能在2005年5月举办的第58届戛纳电影节(即康城电影节)上映。明报出版兼发行的《明报周刊》报道电影片《无极》“在康城遇上滑铁卢”、因“评审不喜欢”而“未能参加康城影展”等,是发布了严重失实的新闻报道,客观上也造成了电影片《无极》声誉降低,从而损害了二原告的名誉。明报承认发布上述新闻报道是自己的过失造成,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确实侵害了他人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明报在《明报周刊》第1903期及时刊登相关报道对部分事实予以澄清,但不足以弥补二原告的名誉损失,而且该报道并未正面对其侵权行为向二原告表示道歉。据此,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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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无极》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一部高投入、大制作影片,刚刚在北京上映。因香港《明报周刊》刊登文章称《无极》无缘康城影展是因为评委不喜欢影片内容,中影集团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香港《明报周刊》告上法庭。12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明报杂志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明报杂志有限公司在《北京青年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中影集团、盛凯公司是电影片《无极》的投资人和摄制单位。《明报周刊》是明报杂志有限公司在香港出版兼发行的每周定期报刊。2005年4月23日出版的《明报周刊》第1902期“娱乐头盘”中刊登一则报道,题为《评审看罢不喜欢 无缘参展康城》。其主要内容为:“特工最近听到陈凯歌作导演,真田广之、张东健、谢霆锋及张柏芝合演的<无极>,却在康城遇上滑铁卢。据知,康城一班评审看完<无极>后,因为不喜欢电影的内容,所以未能成为参展作品。”
中影集团获悉后,认为该报道使用电影《无极》“在康城遇上滑铁卢”的字眼,及“康城一班评审看完<无极>后,因为不喜欢电影的内容,所以未能成为参展作品”等内容,是严重失实的报道,是对其名誉权的侵害。中影集团表示,2005年5月,第58届戛纳电影节(即“康城影展”)在法国举办,当时电影片《无极》正处在后期制作阶段,尚未正式公映,未参加第58届戛纳电影节。中影集团遂于2005年4月26日向明报杂志有限公司提出声明,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05年4月30日,《明报周刊》第1903期刊登一则相关报道,题为《‘中影’澄清电影尚未完工 <无极>没有参加康城影展》。主要内容为:“上期本刊报道<无极>无缘参加康城影展,事后接到投资该电影的中国影业集团公司传真,表示<无极>根本没有参加康城电影节,皆因导演陈凯歌完成拍摄工作后,电影现正在制作后期工序,暂时仍未完工。由于导演制作严谨,所以连投资单位到现时仍未看过正式的影片,也尚未把拷贝送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的审查部门作审查,国外电影节的评审当然也不可能看过该片。在国内享负盛名的导演陈凯歌对电影制作一向认真,……今次<无极>集中中港韩日红星演出,受到各方注目,制作单位当然更要精雕细琢了。”
一中院认为,中影公司和盛凯公司作为电影《无极》的投资人和摄制人,为拍摄该片进行了长期的准备和大规模的宣传,投资巨大。社会公众对电影片《无极》也有一定认知,并产生期待。即将上映的电影《无极》的声誉和社会评价直接影响到二原告的名誉和经济利益。2005年4月间,电影《无极》正处在后期制作阶段,并未取得《电影1片公映许可证》,不可能在2005年5月举办的第58届戛纳电影节(即康城电影节)上映。明报出版兼发行的《明报周刊》报道电影片《无极》“在康城遇上滑铁卢”、因“评审不喜欢”而“未能参加康城影展”等,是发布了严重失实的新闻报道,客观上也造成了电影片《无极》声誉降低,从而损害了二原告的名誉。明报承认发布上述新闻报道是自己的过失造成,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确实侵害了他人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明报在《明报周刊》第1903期及时刊登相关报道对部分事实予以澄清,但不足以弥补二原告的名誉损失,而且该报道并未正面对其侵权行为向二原告表示道歉。据此,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