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区鸿雁) 12日13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7岁男孩状告6岁顽童的伤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6岁的小坤(化名)一次性赔偿7岁的小志(化名)医疗等费用14186.8元。
  2004年6月15日下午,云南省罗平县的小坤、小志、小鹏等6人放学后结伴回家,途中在一起相互打闹玩耍。小坤在追着小志玩“老鹰捉小鸡”时,刚抓住小志的书包,小志就跌倒在地大声哭起来。随后,小志被送到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曲靖分院进行钢针内固定手术,住院11天,开支医药费2698.8元,医生诊断为右脚尺骨小头骨折,骨化中心向内上髁移位。经法医鉴定评定,小志的伤为九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4000元。事后,小志与小坤双方的父母协商医药费未达成一致。7岁的小志便委托律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找小鹏、小娇等3个7岁少年和1个8岁的少年收集了小坤致伤自己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坤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在玩耍中无意致伤小志,对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小坤给付小志各项费用14286.8元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小坤不服判决,以小志伤残原因不明,与玩耍无因果关系,几个作证人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为由提起上诉。曲靖中院审理后认为,小志受伤的事实与医院及同行孩子所证明的事实相符,作为侵权人的小坤应对小志所受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