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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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朱岩岳、项百平、洪清淇分别起诉故宫博物院、北京理想创意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抄袭其独立创作作品的三起案件案,分别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6月,故宫博物院向社会发出公开征集院徽的启事。三案原告称其分别以“宫”字形为主体,结合其他艺术元素,独立创作了院徽投稿给故宫博物院。但2005年5月,故宫博物院向社会公布,所有入选方案均不采用。
  此后,故宫博物院委托北京理想创意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创作院徽,于2005年7月形成最终方案,并通过院徽启动仪式向社会公布了该方案。但三案原告均认为,故宫博物院最终所采用的院徽也以“宫”字形为主体,与其此前投稿的作品十分相似,主要设计元素也基本雷同。故三个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故宫博物院和北京理想创意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分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项百平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朱岩岳则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三原告对涉案应征设计方案均享有著作权。本案被告故宫作为征集院徽标识活动的主办方接触了原告应征的作品。但是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受托人理想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实际接触了原告的作品,且理想公司对院徽标识的设计过程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因此本院认为三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理想公司设计的院徽标识与原告的涉案作品不相近似,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理想公司接触了原告的涉案作品,因此原告指控被告故宫、理想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和修改权并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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