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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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杜改枝 马雪平) 二十年前与朋友结伙抢劫他人后逃跑,二十年来担惊受怕使他再也忍受不了心灵煎熬,决定投案自首。6月8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外逃二十年后自首的被告人李陆抢劫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告被告人李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李陆因涉嫌抢劫于1990年10月20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3月27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198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李陆同本村村民周三挖、李建东(二人均已判刑)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谷营乡某村北面的南北路上,躲至桥下伺机抢劫。待东明县焦园乡某村村民杨某途径此处时,三人即猛地从桥下窜出,从不同方向围追堵截,将杨某堵到三人中间,并用事先从树上折下的木棍殴打被害人,逼迫被害人将所穿中山装、毛衣各一件及皮鞋一双脱下,之后,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将所抢衣物带回李陆家中。其中,中山装上衣兜里有现金250元,三人将所得钱物分肥。
  1990年,同案犯周三挖、李建东先后被判刑,被告人李陆一直外逃,在逃亡期间,被告人李陆每当看到警察、警车或听到警笛声,即胆战心惊,总以为是抓他的,加之当地辖区派出所民警一直给其家属做工作,李陆于2009年2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其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陆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我国1997年(现行)刑法典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被告人李陆的作案时间是1989年11月,所以应适用我国1979年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据该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陆认罪服法,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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