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1: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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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戴国)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联通公司因CDMA手机租赁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将被告个旧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个旧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88.8万元,滞纳金45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2005年6月,第一被告个旧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乙方)与原告(合同甲方)签订了《新团体单位租借CDMA(1X)终端(手机和电脑无线上网卡)合同书》及补充合同。其中约定:乙方向甲方租借CDMA(1X)终端(手机和电脑无线上网卡)和手机200部,乙方承担自乙方租机成员租借后的次月起18个月内,乙方所有租机子用户完成“租借期内约定消费总额”,其通话及使用费均执行现行国家规定的CDMA资费标准。乙方租借的手机采用银行托收付费方式,子用户全体的月实交使用费之和要达到所有子用户“月最低消费额”之和。但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第一被告所租借的终端从未向原告交纳过任何费用,共欠话费88.8万元,滞纳金截止至2005年9月30日已达45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第一、二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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