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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40: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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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红连  蔡和森) 7月6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周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管制一年、管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以被害人吴某欺辱其妹妹(系吴某前女友)为由,找吴某“算账”,周某、王某某答应帮忙。2008年5月6日晚上7时许,王某纠集周某、王某某携刀,以谎称其妹妹找吴某谈事为由,将吴某带至吉安县兴华小学校内,随后王某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吴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周某、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周某、王某某因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且致被害人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周某、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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