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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文波) 两部反特体裁电视剧《梅花档案》和《凤凰迷影》(又名《滴血纹身》)热播之后,因剧情雷同,两部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单位之间引发一场著作权纠纷官司。《梅花档案》摄制方以剽窃其剧情为由,将《凤凰迷影》的拍摄方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四家单位告上法院,索赔金额达一百万。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凤凰迷影》被判停止侵权。 2005年10月25日、2006年6月15日及6月30日,北京一中院曾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将原告《梅》剧与被告《凤》剧对比,得出这样的结果:两剧题材均为我公安部门粉碎国民党潜伏特务破坏我军事设施阴谋的反特题材,《梅》剧故事时间为解放初,《凤》剧故事时间为解放前后;《梅》剧故事地点有白家老宅,《凤》剧故事地点有贾家老宅;《梅》剧故事主线为公安战士与敌特的斗争,副线为国民党特务内部存在的“中统”与“军统”的斗争,《凤》剧故事主线与《梅》剧相同,副线为国民党特务内部存在的火凤凰与红桃Q的斗争。 在角色与情节上,两剧故事情节均有敌特在老宅利用鬼魅形象恐吓当地群众,人心恐慌,无人敢进住老宅,特务两派间都想得到秘密组织的联络图,一派特务在老宅看守联络图,另一派特务伺机到老宅秘道中寻找联络图;《梅》剧的看守人为假扮看门人且脸有恐怖疤痕的刘佑德,《凤》剧的看守人为假扮看门人且脸有恐怖疤痕的王福生;《梅》剧为梅花图,《凤》剧为特遣图。两剧均有两公安侦察员主角,一个未公开身份,一个公开身份,《梅》剧为龙飞和肖克,《凤》剧为邓岳和周凯;两女特务主角,《梅》剧为南云和梅香,《凤》剧为欧阳逸云和冷寒;一个反面角色的特务家庭,却有着一个正面角色的女儿,《梅》剧为叶枫、朱娜夫妇和女儿叶蕾,《凤》剧为韩廷锋、吴玉茹夫妇和女儿韩雨婷。侦察员与女特务间有相同的情感纠葛,且结局相同。龙飞公开身份为某档案馆管理员,随档案馆搬进老宅,邓岳公开身份为某图书馆管理员,随图书馆搬进老宅。两剧都有特务在水里下迷药,致使侦察员深夜梦游,睡于室外,疑惑不得其解的剧情。《梅》剧特务常在现场有意留下一只干梅花,《凤》剧特务常在现场有意留下一张红桃Q扑克牌。《梅》剧龙飞打入敌人内部,在与我公安方面战斗中打伤肖克,肖克请求通缉龙飞,《凤》剧邓岳打入敌人内部,在与我公安方面战斗中打伤周凯,赵局长下令通缉邓岳。《梅》剧尼姑庵有特务尼姑弱行,计使南云死而复生,《凤》剧尼姑庵有特务尼姑妙玉,计使欧阳逸云死而复生。《梅》剧朱娜并非真正特务头子“三号”,叶枫才是“三号”,《凤》剧吴玉茹并非真正特务头子红桃Q,韩廷锋才是红桃Q。南云背纹梅花,欧阳逸云背纹凤凰,均是特务组织名单,平时看不见,前者注射药水后浮现,后者饮酒后浮现。南云报了杀父之仇,最终结局是自杀,欧阳逸云报了杀父之仇,最终结局是死亡。 对于以上的对比,几家被告单位认为不存在内容雷同,理由是,两剧作品表现形式虽然都是电视剧,但导演、演员,以及场景、剧情均不相同,无可比性。被告同时表示,即便有些内容相似,也不属于侵权意义上的抄袭,被告《凤》剧是在被告独立完成的剧本上完成的。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经将《梅》剧与《凤》剧进行对比,两剧剧情结构安排、故事人物角色选择、悬念设计与布局等电视连续剧的故事情节独创部分均构成实质性近似,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报刊证据,足以使本院形成两剧雷同的内心确信,其不同之处在于角色姓名、导演、演员、作词、作曲,以及摄制场景的选择等演绎方式。就本案而言,两剧剧情均出自剧本,由剧本决定,由此可知,剧情的雷同源于剧本的雷同。由于被告对《凤》剧编剧兼导演于立清曾接触《梅花档》剧本一节无争议,且被告未对两剧雷同部分在创作中“存在合理出处”提供充分证据,一中院认定被告使用了《梅花档》剧本。 中视公司依其与张宝瑞的合约享有《梅花档》剧本专有使用权,包括决定许可他人影视剧摄制权。被告虽提出中视公司曾先于原告许可其使用《梅花档》剧本摄制电视剧,但未签订书面协议,无证据证明“许可”关系成立,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此,法院认定,在原告与中视公司专有许可使用《梅花档》剧本合同有效存在的前提下,被告尚不确定的口头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原告的书面合同效力,被告在未取得中视公司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所做改编不受法律保护。 一中院认定,被告对原告作为《梅》剧著作权人的告诫已属明知。被告明知茂志公司提出告诫,仍将茂志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梅花档》剧本用于《凤》剧摄制,并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发表,其行为已构成对茂志公司《梅花档》剧本专有使用权的侵害,以及由该权利直接导致的《梅》剧独占市场利益的损害,其过错明显,被告理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中院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原则和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的买断剧本版权和专有摄制方式,独占本剧市场的一般操作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金盾影视文化中心、北京昊天纪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停止播放、传播、复制、发行电视连续剧《凤凰迷影》。同时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北京茂志广告有限公司、银都机构有限公司、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在接到判决书后,被告一方均表示要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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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文波) 两部反特体裁电视剧《梅花档案》和《凤凰迷影》(又名《滴血纹身》)热播之后,因剧情雷同,两部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单位之间引发一场著作权纠纷官司。《梅花档案》摄制方以剽窃其剧情为由,将《凤凰迷影》的拍摄方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四家单位告上法院,索赔金额达一百万。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凤凰迷影》被判停止侵权。
2005年10月25日、2006年6月15日及6月30日,北京一中院曾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将原告《梅》剧与被告《凤》剧对比,得出这样的结果:两剧题材均为我公安部门粉碎国民党潜伏特务破坏我军事设施阴谋的反特题材,《梅》剧故事时间为解放初,《凤》剧故事时间为解放前后;《梅》剧故事地点有白家老宅,《凤》剧故事地点有贾家老宅;《梅》剧故事主线为公安战士与敌特的斗争,副线为国民党特务内部存在的“中统”与“军统”的斗争,《凤》剧故事主线与《梅》剧相同,副线为国民党特务内部存在的火凤凰与红桃Q的斗争。
在角色与情节上,两剧故事情节均有敌特在老宅利用鬼魅形象恐吓当地群众,人心恐慌,无人敢进住老宅,特务两派间都想得到秘密组织的联络图,一派特务在老宅看守联络图,另一派特务伺机到老宅秘道中寻找联络图;《梅》剧的看守人为假扮看门人且脸有恐怖疤痕的刘佑德,《凤》剧的看守人为假扮看门人且脸有恐怖疤痕的王福生;《梅》剧为梅花图,《凤》剧为特遣图。两剧均有两公安侦察员主角,一个未公开身份,一个公开身份,《梅》剧为龙飞和肖克,《凤》剧为邓岳和周凯;两女特务主角,《梅》剧为南云和梅香,《凤》剧为欧阳逸云和冷寒;一个反面角色的特务家庭,却有着一个正面角色的女儿,《梅》剧为叶枫、朱娜夫妇和女儿叶蕾,《凤》剧为韩廷锋、吴玉茹夫妇和女儿韩雨婷。侦察员与女特务间有相同的情感纠葛,且结局相同。龙飞公开身份为某档案馆管理员,随档案馆搬进老宅,邓岳公开身份为某图书馆管理员,随图书馆搬进老宅。两剧都有特务在水里下迷药,致使侦察员深夜梦游,睡于室外,疑惑不得其解的剧情。《梅》剧特务常在现场有意留下一只干梅花,《凤》剧特务常在现场有意留下一张红桃Q扑克牌。《梅》剧龙飞打入敌人内部,在与我公安方面战斗中打伤肖克,肖克请求通缉龙飞,《凤》剧邓岳打入敌人内部,在与我公安方面战斗中打伤周凯,赵局长下令通缉邓岳。《梅》剧尼姑庵有特务尼姑弱行,计使南云死而复生,《凤》剧尼姑庵有特务尼姑妙玉,计使欧阳逸云死而复生。《梅》剧朱娜并非真正特务头子“三号”,叶枫才是“三号”,《凤》剧吴玉茹并非真正特务头子红桃Q,韩廷锋才是红桃Q。南云背纹梅花,欧阳逸云背纹凤凰,均是特务组织名单,平时看不见,前者注射药水后浮现,后者饮酒后浮现。南云报了杀父之仇,最终结局是自杀,欧阳逸云报了杀父之仇,最终结局是死亡。
对于以上的对比,几家被告单位认为不存在内容雷同,理由是,两剧作品表现形式虽然都是电视剧,但导演、演员,以及场景、剧情均不相同,无可比性。被告同时表示,即便有些内容相似,也不属于侵权意义上的抄袭,被告《凤》剧是在被告独立完成的剧本上完成的。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经将《梅》剧与《凤》剧进行对比,两剧剧情结构安排、故事人物角色选择、悬念设计与布局等电视连续剧的故事情节独创部分均构成实质性近似,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报刊证据,足以使本院形成两剧雷同的内心确信,其不同之处在于角色姓名、导演、演员、作词、作曲,以及摄制场景的选择等演绎方式。就本案而言,两剧剧情均出自剧本,由剧本决定,由此可知,剧情的雷同源于剧本的雷同。由于被告对《凤》剧编剧兼导演于立清曾接触《梅花档》剧本一节无争议,且被告未对两剧雷同部分在创作中“存在合理出处”提供充分证据,一中院认定被告使用了《梅花档》剧本。
中视公司依其与张宝瑞的合约享有《梅花档》剧本专有使用权,包括决定许可他人影视剧摄制权。被告虽提出中视公司曾先于原告许可其使用《梅花档》剧本摄制电视剧,但未签订书面协议,无证据证明“许可”关系成立,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此,法院认定,在原告与中视公司专有许可使用《梅花档》剧本合同有效存在的前提下,被告尚不确定的口头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原告的书面合同效力,被告在未取得中视公司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所做改编不受法律保护。
一中院认定,被告对原告作为《梅》剧著作权人的告诫已属明知。被告明知茂志公司提出告诫,仍将茂志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梅花档》剧本用于《凤》剧摄制,并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发表,其行为已构成对茂志公司《梅花档》剧本专有使用权的侵害,以及由该权利直接导致的《梅》剧独占市场利益的损害,其过错明显,被告理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中院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原则和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的买断剧本版权和专有摄制方式,独占本剧市场的一般操作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金盾影视文化中心、北京昊天纪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停止播放、传播、复制、发行电视连续剧《凤凰迷影》。同时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北京茂志广告有限公司、银都机构有限公司、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在接到判决书后,被告一方均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