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6:1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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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悦) 48岁的隋女士在早晨骑车上班时,掉入建筑公司施工挖的深槽里,摔成植物人。隋女士的母亲作为隋女士的代理人,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69万。8月23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隋女士今年48岁,原本有正当的工作,她每日清晨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必经南四环北侧辅路花乡桥东1000米左右处的铁道桥。2005年11月30日,北京铁路枢纽西黄线路第二工程南四环框构桥工程开工,对铁道桥开始进行改造。当晚9点,开始断路开槽施工作业,当时地面挖开一个坑槽,深1.6米,宽4.5米,长19.5米。就在工程开工的第二天清晨5点多,隋女士照常骑车路过,但由于天色昏暗,隋女士一不留神,连车带人一下掉入沟内,头部撞在刚挖开的路基上,严重受伤,头颅颅内积液外流。经过三个月的治疗,2006年3月2日,医院对隋女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开额术后,持续性植物状态,并有多处骨折。目前隋女士身边每天24小时都需要家人陪同照顾。
  隋女士的家人认为,负责工程施工的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在工地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是造成隋女士人身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医疗的费用和赔偿费用,但是建筑公司在事发后仅垫付了前期医疗费用,之后就不闻不问了。由于隋女士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她近70岁高龄的老母亲作为隋女士的监护人代为提起了诉讼,向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169万余元的赔偿,其中包括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庭审中,被告建筑公司认为,隋女士是因违反交通防护设施标志指向,闯入施工现场而造成其身受重伤,她本人应对受伤的结果负全部责任,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称,2005年9月20日,建筑公司承接了位于南四环西黄线增建二线跨南四环框构桥工程。2005年11月30日下午,工地进行现场断路围护措施,建筑公司在北侧辅路迎车方向100米处放置“前方施工”、“车辆慢行”等提示性交通导行设施;在50米处设置了第二道围档防护,上帖反光条进行导行,并设置防护砂袋;在围档内设置了第三道临时人行导行标志,有断路牌、红帽子等,还设有专人指挥交通。晚上九点,又在迎车方向第三道防护线设置改道标志将行人导入主辅路隔离带通行。12月1日凌晨5时许,隋女士不按导行标志行驶,车速极快,现场指挥交通人员极力阻拦,并大声呼喊,但隋女士全然不顾,最终调入坑槽,导致重伤。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及时拨打了110报警、交通事故122和急救中心120,将隋女士送到医院。事后,因隋女士的家属无力支付抢救费用,建筑公司先后垫付了治疗费21万余元。
  本次庭审,因双方都有需要补充的证据,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开庭审理。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隋女士年迈的母亲一直在不停的哭泣,在法官宣布休庭后,她站起身激动的指着建筑公司代理人说:“你们还我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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